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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公告(驰名商标查询入口)

作者:西安公司注册 | 分类:商标注册 | 浏览:114 | 日期:2024年05月01日

  问:现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那产品包装上是否可以标注著名品牌或知名商标字样?

  答: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主要规制的是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等行为,使用类似“著名品牌”或者“知名商标”等字样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畴,可参见《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问:企业、公司的网站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是否违反规定?

  答:关于网站标注驰名商标字样问题:要判断是否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需视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广告宣传及商业使用范畴。

  问:一标多类注册成功是发一个注册证还是多个注册证?如果部分类别驳回了,注册证如何下发?注册人可自己要求分开类别发放注册证吗?一标多类的商标如何主动提出分发多个注册证?

  答:一标多类的商标发放一个注册证。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在部分类别被驳回的,注册证记载被核准注册的类别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注册人不能申请分类别发放注册证,一个注册商标只能发放一个注册证。

驰名商标认定公告(驰名商标查询入口)

  问:一标多类的商标如果转让一个或几个类别要如何办理?

  答: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应整体办理,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也应一并办理转让。

  问:有许可备案的商标能否正常转让,转让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备案?

  答:有许可备案的商标可以办理转让,转让后应重新办理许可备案。

  问:质押中的商标能否办理转让?

  答: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原则上不得转让商标,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问: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的商标,执照注销后还能否办理续展?

  答: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可以该自然人名义提交续展申请。

  问:注销、吊销的企业商标转让有时间上的要求吗?必须在注销后多久时间之内办理转让?

  答:注销、吊销企业转让或移转商标无时间限制,但应在商标有效期内办理转让或移转手续。

  问:企业被吊销商标如何转让?

  答: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被吊销企业的存续分为吊销未注销和吊销已注销两种状态,申请人可根据该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存续状态办理转让或移转手续。

  问:许可合同签订超过三个月,还能办理备案吗?

驰名商标认定公告(驰名商标查询入口)

  答:许可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问:撤销三年不使用的使用证据有什么要求?都需要什么材料?如果没有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书能否直接提交使用证据?

  答: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在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如果确系信件遗失等原因,导致没有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书的情形,为了维护注册人的权益,建议尽快提交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时注明商标注册号、撤三申请号。

  问:驳回通知书如果遗失,可以补吗?

  答:驳回通知书遗失不予补发。

  如参与诉讼活动等,需查询复制涉案商标驳回通知书的,经办人应按要求提交文件,符合要求的,可提供驳回通知书复制件。“商标档案查询须知”可在“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如何办理商标档案查询”查看。

  问:商标名称录入有错误如何改正?

  答:申请人如发现商标名称等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录入有错误,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在“商标查询”页面中设置的“错误信息反馈”栏目填写提交《有误商标数据更改单》,反馈有关错误信息。商标局核实后将及时修改。

  问:注册申请补正,要求提交文字出处的复印件,是指从字典上复印吗?

  答:商标审查员在审查商标图样时,如认为商标图样中的文字需要申请人说明出处的,可以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在补正回文中进行说明,并提交文字出处的复印件。文字出处来源可能是字典、书帖或字库等形式。

  问:商标说明栏要求颜色商标要标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使用方式是什么意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方式多种多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颜色组合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内,说明颜色组合商标是如何在申报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进行使用的。例如,说明颜色组合商标是使用在申报商品项目的全部外表面上还是使用在商品的某一特定部分;再如,说明颜色组合商标是如何使用在申报服务项目上以区分服务来源。

  问:新《商标法》规定的各种审限的具体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新法实施前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案件如何计算审限?

  答:《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54条规定:“对于在新商标法施行前商评委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参照此规定,新法实施前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案件也应自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限,即当前日至5月1日这段时间再加上自5月1日起的9个月(商标异议案件为12个月,且无特殊情况)为审查、审理期限。

  问:在哪些情况下,商标局对一年内的相同近似商标申请注册不予核准?

  答:新《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如此规定是由于商标专用权终止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能立即退出市场,在流通领域还会存在一定时期。因此,商标法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以避免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后使用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在这个过渡期内,商标局不核准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过渡期后,原来带有注册商标的剩余商品应当基本上已销售完毕,商标局就可以对这样的申请予以核准。因此,不排除会有一年过渡期内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因驳回复审等情况延长审查期限而在一年过渡期后被最终初审公告的情况。对于企业而言,抓住有利时机及时申请注册,也许能在市场上抢占先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1条规定:“注册商标有以下情形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不受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所限:(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被撤销的;(二)因恶意抢注原因被宣告无效的;(三)同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期满未续展的。”即,若该注册商标是因使用不当、三年未使用、成为通用名称被撤销的;因恶意抢注被宣告无效的;同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期满未续展的,因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一般不会引起市场混淆,则其核准注册不受一年过渡期的限制。           

  问:商标被部分驳回时,分割申请是必须的吗?逾期不提交有何后果?

  答:新《商标法》第22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一标多类”制度。为方便申请人,《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24条增加了部分驳回时的申请分割制度,是指“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成另一件申请”。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分割不是必须的,申请人有选择权。如果不分割,和目前处理方式相同:进行驳回复审的,则通过的商品暂不初审公告,待驳回复审裁定时再根据结果公告;若放弃驳回复审,则会直接初审公告通过的部分商品,被驳回的商品直接不予核准注册。

  由于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且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将该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的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因此,在遭遇部分驳回时,申请分割可以尽快获得未被驳回商品项目上的商标专用权,还能使该商标取得较早的在先权利,由此看来分割申请具有必要性。

  问:代理公司何时可以收到商标申请规费发票?

  答:由于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升级过程中出现严重技术故障,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需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在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后将会尽快寄出发票,请耐心等候,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问:对权利人维权过程中“举证难”的问题如何解决?

  答:为尽量解决这个问题,新法也做了新的尝试,试图通过调整商标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来更加公平地分担当事人的举证义务: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解决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索赔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问: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作了哪些调整?

  答:新法大幅度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简称新《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实施。对于新《商标法》,很多人还不了解。为此,本报特邀请省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处长刘斌对新《商标法》中的声音商标、一标多类、驰名商标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国家正规备案机构深博智商标代理,多年商标注册经验,15年资深律师指导,专业商标注册团队,为企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深博智商标代理机构您身边的知识产权专家;广深商标网www.szsbz222.com(QQ号:2980578394)来源:辽宁法制报   责任编辑:高荔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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