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注册商标相近(注册商标有类似的怎么办)
作者:西安公司注册 | 分类:商标注册 | 浏览:88 | 日期:2024年04月28日知产力(
微信ID:zhichanli)
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注科技领域创新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请订阅本微信公众号(zhichanli)、官方微博:知产力,亦可登录www.zhichanli.com查阅更多精彩内容。
作者 | 李向东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1373字,阅读约需3分钟)
一、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是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新增加的一个条款。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主要是指:商标权、著作权(主要是指美术作品)、肖像权以及企业的名称、商号、字号权等。由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以,与外观设计最容易相冲突的在先权利就是商标权、著作权。
二、金佰利以在先商标权成功无效掉竞争对手的外观设计专利
金佰利国际公司是全球健康卫生护理领域的知名企业,成立于1872年,在全球3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个人健康护理用品、家庭生活用纸和商用消费产品是金佰利三大核心业务。1994年金佰利进入中国市场,引进国际先进管理制度以及多种新产品和新技术,如Kleenex®舒洁®、Kotex®高洁丝®等在中国拥有较高知名度,并广泛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
2016年6月,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佰利)发现市场上销售的高柔丝系列卫生巾产品与其注册商标(下图右)非常接近,且该产品包装还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下图左),专利号为201530042257.9、专利名称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2015年09月23日授权公告。
笔者代理了金佰利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虽然涉案专利与金佰利注册商标存在细微差别,但是以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在先权利冲突条款无效该专利的可能性很大;为了保险起见,还针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全面的检索,增加了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理由。
经过口头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15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全面支持了无效请求理由,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审查决定认定:该案中,第12190548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商品,其中包括卫生垫、月经带、月经垫等。涉案专利用于卫生巾的包装袋,因此两者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将涉案专利主视图、后视图与第12190548号商标相比,其整体布局、设计元素以及设计风格方面都基本一致,均以黑色为主色调,左下部有粉红色区域及水印,中间的中文和英文文字部分,半月牙形的条状彩虹也基本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相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涉案专利包装袋主视图、后视图和第12190548号商标整体构图相似、颜色组合相同,主视图、后视图上的“高柔丝”文字与第12190548号商标上的“高洁丝”的字形和读音相似,已经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第12190548号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应当认定涉案专利使用与在先商标相似的设计。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为基于我国专利法新增权利冲突条款的典型案例,对该条款的实际应用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主管合伙人
汤 莹
出庭律师
李彦波
作 者
李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