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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安公司注册 | 分类:初级会计 | 浏览:876 | 日期:2024年04月25日重磅消息!财政部刚刚公布:2020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严重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及处理结果:成绩作废,违纪违规行为计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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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名考生成绩作废
违规违纪行为计入诚信档案!
财政部公布《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严重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及处理结果的公告》,其中:
64名考生严重违纪违规,成绩作废,被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30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被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违规违纪行为长期记录。
64名考生严重违纪违规,成绩作废,被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30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被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违规违纪行为长期记录。
展开全文
具体原文如下:
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严重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及处理结果的公告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公告第9号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规定,各省(区、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已对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中严重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应试人员作出了相应处理, 并记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现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告。
附件:1.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严重违纪违规应试人员名单及处理结果
2.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特别严重违纪违规应试人员名单及处理结果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2021年1月12日
附:严重违纪违规应试人员处理办法及名单部分示例
特别严重违纪违规人员处理办法及名单等部分示例:
希望此事能给广大考生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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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考试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明确规定了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的惩罚办法,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此外,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考生在考生期间违规违纪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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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多个政策
会计人违纪代价越来越大了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违纪的代价越来越大,难度也越来越难了。
1.《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让失信的会计人,将拿不到职称证书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的第二条,完善评价标准,明确4点:
①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②充分体现会计人员职业特点。
③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
④向优秀会计人员倾斜。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 职业道德
文件表明: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也就是说:违法、失信的会计将不能评定职称证书、不能做会计。
2.《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让假账、虚开、贪污后禁止从业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企业招聘会计规定:违反会计法规定的5年内的会计,处罚期届满不得录用。
根据新《会计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以下三个案例,每一个案例都足以让会计人引以为戒,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
《会计法》规定明确提出:对于因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管你知否因为什么原因,一旦触及红线必将受罚!
奉劝初级考生,千万不要动作弊的念头!毕竟初级考试难度不高,只要你花时间去准备,肯定可以过!
俗话说,早起的鸟儿有虫吃,不少同学已经开始准备2021年的考试了!大家都这么努力,我们也必须给力!